天津地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河北华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天津第六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津0103执保字1208号
申请人:河北华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新河县城内西环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074544452X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宏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立泉,天津宏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第六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北草坝9增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1031284884。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鞍山西道2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7128085260。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天津地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汉口西道与营口道交口东南侧和谐大厦1504、15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1675951461W。
法定代表人:李竹。
申请人河北华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第六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地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津0103民初1081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五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天津第六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地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149450元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杨郡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