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03民初10813号
申请人:河北华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宏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立泉,天津宏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第六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天津地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竹。
申请人河北华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第六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地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北华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天津第六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地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4945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案外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天津第六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地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4945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