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地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赫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津0103执保字1595号
申请人: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武清区。
法定代表人:于付国,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展,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苑如,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河北区。
法定代表人:李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地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和平区。
法定代表人:李竹。
申请人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天津地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津0103民初1445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天津地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410263.10元的财产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尚广林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高畅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