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大昕信息产业服务有限公司

河北大昕信息产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武士美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沧民终字第10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大昕信息产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创业,该公司县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士美,男,成年,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田建中,男,1969年11月17日生,汉族。
上诉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大昕信息产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昕公司)、被上诉人武士美、被上诉人田建中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肃宁县人民法院(2012)肃民初字第9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l2年7月15日10时左右,武士美驾驶冀F×××××/冀F×××××挂重型货车沿河肃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李牛军庄村*白门前路段时将横跨公路正在架设的电信光缆、钢绞线刮坏,正在施工的工人***从钢绞线上掉下摔伤,该事故造成大昕公司电信光缆的财产损失,亦造成大昕公司因返工而逾期交工五天。该事故经肃宁县交通警察大队处理认定武士美负主要责任,电信光缆施工负责人*创业负事故次要责任。武士美所驾驶的冀F×××××/冀F×××××挂重型货车车主为田建中,该车在**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两份(主车、挂车)和第三者责任险两份,其中主车保险金额为5000O0元,挂车保险金额为50000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经大昕公司申请,本院委托沧州市仲天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大昕公司此次交通事故所造成通信光缆被撞坏导致的工程逾期交工所产生的损失进行了鉴定,经鉴定大昕公司的损失为91928.36元,其中建筑安装工程费为15160.91元,安全事故违约金为20000元,施工进度延迟违约金为56767.45元。鉴定费12000元。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肃宁县交警队委托了肃宁县价格
认证中心对大昕公司因交通事故造成的通信光缆等物品的损失进行了价格鉴证,鉴证目的是为交警队处理交通事故提供价格依据。鉴证结论为被撞通信光缆损失为13469元,鉴定费为600元。对于该鉴证结论书,大昕公司认为是单方委托,目的是为在交警队调解作参考,但未调解成功,该鉴证结论只是对通信光缆进行更换所产生的费用进行了鉴证,没有对逾期交工等造成的损失进行鉴定,鉴定项目不完全。
原审认定,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侵害民事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本案大昕公司在通信工程施工过程中因交通事故造成通信光缆等设施受损,且因此而延期交工及因发生安全事故而构成违约,形成违约损失,以上事实有大昕公司提供的施工合同书、预算工程费用表、施工图纸及中国电信集团肃宁分公司通知书证实,本院予以确认。经交警部门勘察认定大昕公司施工负责人*创业负事故次要责任,武士美负主要责任,田建中虽对该事故认定有异议,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反驳,故本院对该事故认定书予以认定。因武士美驾驶的冀F×××××/冀F×××××挂重型货车车主田建中为该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两份交强险,故对于大昕公司的合理损失应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超出部分按照双方所负的责任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内承担70%,大昕公司自负30%。对于大昕公司主*的通信光缆损失,大昕公司在起诉时提交了肃宁县交警队委托的肃宁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证结论书,该鉴证结论书确定大昕公司的光缆等设施损失为13469元,大昕公司支付鉴定费600元,对此田建中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大昕公司主*的此次交通事故而造成的通讯工程延期交工等所造成的损失,经双方协商同意,本院委托沧州市本院委托沧州市仲天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大昕公司此次交通事故所造成通信光缆被撞坏导致的工程逾期交工所产生的损失进行了鉴定,经鉴定大昕公司的损失为91928.36元,其中建筑安装工程费为15160.91元,安全事故违约金为20000元,施工进度延迟违约金为56767.45元。大昕公司支付鉴定费12000元。因肃宁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证结论书已确定大昕公司的光缆等设施损失为13469元,故沧州市仲天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书中建筑安装工程费为重复鉴定,对此部分本院不予采纳。该鉴定报告书中安全事故违约金和施工进度延迟违约金为大昕公司此次交通事故而造成的通讯工程延期交工等所造成的损失,对此本院予以确认。因该损失是此次交通事故直接导致的,应为大昕公司的直接损失,**保险公司主*该损失为间接损失不应予以赔偿,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本院确定大昕公司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为90236.45元,**保险公司应首先在交强险财产赔偿限额内赔付大昕公司损失4000元;余款86236.45元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限额内赔付大昕公司70%即60365.50元。鉴定费12600元由田建中承担7500元,大昕公司承担5100元。
原审判决:一、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保险范围内赔付原告河北大昕信息产业服务有限公司损失4000元;二、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付原告河北大昕信息产业服务有限公司损失60365.5元;三、被告田建中给付原告鉴定费损失7500元;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以上判决一、二、三项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
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判决后,被告**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请求对一审判决第二项予以改判,其理由:被上诉人大昕公司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安全事故违约金20000元、施工进度延迟违约金56767.45元,属于间接损失,间接损失属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中的责任免除条款,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被上诉人大昕公司答辩称:本次交通事故给大昕公司造成的安全事故违约金和施工进度延迟违约金属于直接损失,并非间接损失,一审判决按照交通事故责任比例由上诉人进行赔偿完全正确。
经审理查明,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上诉人**保险公司对一审判决认定的大昕公司损失数额90236.45元无异议。上诉人主*被上诉人大昕公司90236.45元的损失中,建筑安装工程费13469元属于直接损失,上诉人应当予以赔偿,安全事故违约金20000元和施工进度延迟违约金56767.45元属于间接损失,上诉人不应当予以赔偿。
本院认为,上诉人**保险公司主*大昕公司90236.45元的损失中,只有13469元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属于直接损失,20000元的安全事故违约金和56767.45元的施工进度延迟违约金均属于间接损失,但根据大昕公司与中国电信集团肃宁县分公司2012年6月15日签订的通信项目施工合同的约定,施工时发生安全事故须扣除施工方20000元保证金并承担延期交工的违约责任,本案交通事故发生时,大昕公司正是基于该施工合同进行的施工,且对于本案交通事故导致工程逾期交工所造成的损失,经鉴定其中安全事故违约金为20000元、施工进度延迟违约定为56767.45元,中国电信集团肃宁县分公司也于2012年10月15日向大昕公司下达了从大昕公司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20000元作为违约金和因该事故造成工程延迟交工5天,扣除大昕公司56767.45元作为罚款的通知,以上损失均是因本案交通事故给大昕公司造成的实际损失,应属于直接损失,上诉人应当予以赔偿。退一步讲,即使20000元的安全事故违约金和56767.45元的施工进度延迟违约金属于间接损失,因间接损失属于保险条款中的责任免除条款,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对该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尽到了明确告知义务,该免责条款对投保人不产生法律效力,上诉人应当予以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9元,由上诉人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