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吉0184执恢352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恒固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成年人,住吉林省长春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成年人,住吉林省长春市。
被执行人吉林省起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恒固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吉林省起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四民三终字第18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通知如下: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四民三终字第18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审判长 李 顺
审判员 张 鑫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夏 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