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吉0103民初7150号
原告:吉林省起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宽城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朗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原告吉林省起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起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起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贵院依法判令***立即给付起某公司2023年1月20日至2024年8月10日期间欠款本金人民币3369720.56元及利息(自2024年8月11日起,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2024年7月22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披露的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四倍(13.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请求贵院依法判令***立即给付起某公司2023年1月20日至2024年8月10日期间欠款利息473494.25元;三、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履行《[B区动漫文旅风情街]项目工程施工合同》过程中,因故向起某公司借款二十一笔。为整合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并明确还款展期、统一利率,双方于2024年8月10日签订《还款协议》。协议第一条约定:1.双方经对账一致确认:乙方自2023年1月20日起至2024年8月10日期间内,共向甲方借款二十一笔,总计3369720.56元。2.因甲、乙双方二十一笔借款约定的利息标准均为月利率2%(年利率24%),经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同意降低利率,统一掐齐按照2024年7月22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披露的最新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四倍(即年利率13.4%)对利息进行结算。3.根据本条第2款的约定,双方经对账一致确认:乙方自2023年1月20日起至2024年8月10日期间内,因向甲方借款二十一笔产生利息,总计473494.25元。协议第二条约定:自本协议结算之日(2024年8月10日)起,双方协商一致:就本协议第一条第1款确认的本金合计3369720.56元,按照2024年7月22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披露的最新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四倍(即年利率13.4%)计算利息。协议第三条约定:自本协议结算之日(2024年8月10日)起,双方协商一致,由乙方按以下第1种方式向甲方清偿债务:1.乙方应于2024年8月20日前,一次性清偿本协议签订后的本金及利息。协议第四条约定:因乙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方式向甲方清偿到期债务的,自乙方违约之日起,甲方有权提前加速债务到期,并按乙方未予清偿的全部本息金额要求乙方一次性支付。协议第六条约定:因履行本协议产生纠纷的,双方应当先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双方均有权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诉讼行为产生的必要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律师费、公告费、执行费、评估费等费用)均由违约方承担。
***辩称,对起某公司诉讼请求没有意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3年1月20日至2024年6月13日期间,***陆续分二十一笔向起某公司借款,总金额3369720.56元。起某公司向***或指定接收人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款项。2024年8月10日,起某公司(出借人、甲方)和***(还款人、乙方)签订《还款协议》,约定:一、债务结算。1.双方经对账一致确认:乙方自2023年1月20日起至2024年8月10日期间内,共向甲方借款二十一笔,总计3369720.56元。借款情况详见附件一:《借款及利息计算明细表》、借条二十一张。2.因甲、乙双方二十一笔借款约定的利息标准均为月利率2%(年利率24%),经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同意降低利率,统一掐齐按照2024年7月22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披露的最新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四倍(即年利率13.4%)对利息进行结算。3.根据本条第2款的约定,双方经对账一致确认:乙方自2023年1月20日起至2024年8月10日期间内,因向甲方借款二十一笔产生利息,总计:473494.25元。利息情况详见附件一:《借款及利息计算明细表》。4.截至2024年8月10日,双方经对账一致确认,欠款本息合计应为:3843214.81元。二、利息计算。自本协议结算之日(2024年8月10日)起,双方协商一致:就本协议第一条第1款确认的本金3369720.56元,按照2024年7月22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披露的最新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四倍(即年利率13.4%)计算利息。三、清偿方式。自本协议结算之日(2024年8月10日起),双方协商一致,由乙方按以下第1种方式向甲方清偿债务:(1)乙方应于2024年8月20日前,一次性清偿本协议签订后的本金及利息;四、违约责任。因乙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方式向甲方清偿到期债务的,自乙方违约之日起,甲方有权提前加速债务到期,并按乙方未予清偿的全部本息金额要求乙方一次性支付。五、清理条款。本协议签订后,乙方曾向甲方出具的二十一张借条暂予保留,与甲方向乙方出借资金的流水记录(或其他给付记录)共同作为本协议的结算凭证。待乙方清偿本协议项下全部债务后,甲方向乙方交还借条,由乙方自行处置。六、争议解决条款。因履行本协议产生纠纷的,双方应当先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双方均有权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诉讼行为产生的必要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律师费、公告费、执行费、评估费等费用)均由违约方承担。
另查,起某公司因本次诉讼支出律师代理费50000元。
本院认为,***因资金需要向起某公司借款,起某公司提交了***出具的借条、还款协议以及其转账支付的银行流水或按照***指示支付的款项,***对双方对账后的借款本金3369720.56元、截至2024年8月10日期间的利息473494.25元、后续利息的计算标准:自2024年8月11日起,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2024年7月22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13.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律师代理费50000元,以上均无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起某公司的主张本息数额、逾期利息及律师代理费,符合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故对其主张,本院予以保护。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吉林省起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50000元、借款本金3369720.56元、截至2024年8月10日期间的利息473494.25元及逾期利息(自2024年8月11日起,以欠款本金3369720.5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3.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973元(原告已预交),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