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圣达茜科技有限公司

哈尔滨圣达茜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黑0103民初2250号
原告:哈尔滨圣达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经开区南岗集中区长江路163号金源花园D栋1-5层9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1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本院受理的原告哈尔滨圣达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双方当事人签订买卖合同时约定发生纠纷时,由卖方(即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签约时,原告住所地为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600号科技大厦9008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卢 伟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