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阳集团有限公司

吉林省禹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吉林省德阳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吉0112执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禹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德阳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吉0112民初1902号民事判决书、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吉01民终49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限履行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工程款679390.09元、案件受理费3205.00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一)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吉0112执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李笑阳 执行员  刘 岩 执行员  张志宝
书记员  董 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