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阳集团有限公司

吉林开源建筑材料经销有限公司、吉林省德阳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91财保28号
申请人:吉林开源建筑材料经销有限公司,住所:长春九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卡伦工业北区甲二路008号。
法定代理人:王守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谚妮,吉林天利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吉林省德阳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洋浦大街6188号。
法定代表人:刘兴志。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博、郑淳滢,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吉林开源建筑材料经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吉林省德阳集团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产生纠纷,申请人吉林开源建筑材料经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吉林省德阳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50万元或相同价值的财产进行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吉林开源建筑材料经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德阳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500000元;
二、查封申请人吉林开源建筑材料经销有限公司提供的吉林亿达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用来担保的11台车辆(车牌号:吉A×××**、吉A×××**、吉A×××**、吉A×××**、吉A×××**、吉A×××**、吉A×××**、吉A×××**、吉A×××**、吉A×××**、吉A×××**)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史永举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宫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