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阳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吉林省德阳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吉2424执751号
申请执行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邢利文,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宴增,吉林林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吉林省德阳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刘兴志,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博,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建国,男,1985年5月20日生,汉族,吉林省德阳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住***。
申请执行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德阳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20)吉2424民初8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662,217.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0,706.00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2021年12月27日被执行人吉林省德阳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自动履行了执行款662,217.00元(其中本金653,088.00元、申请执行费9129.00元),2021年12月28日我院将全部执行款653,088.00元发放至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账户内,申请执行人表示剩余本金、利息及案件受理费全部放弃,同意结案,我院收取申请执行费9129.00元。至此***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吉2424民初884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已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执行结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规定,予以结案。
执行员  邹忠建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齐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