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清县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吉2424执418号
申请执行人***佳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汪清县。
法定代表人:刘超,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宴增,吉林林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吉林省德阳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刘兴志,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博,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建国,男,1985年5月20日生,汉族,吉林省德阳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住汪清县。
申请执行人***佳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德阳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汪清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吉2424民初87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佳商砼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2852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0296.00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2021年10月21日被执行人吉林省德阳集团有限公司向我院自动履行了本金1500000.00元,我院已全部发放给申请执行人***佳商砼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账户内,2021年11月6日被执行人吉林省德阳集团有限公司将剩余本金1352000.00元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佳商砼有限责任公司表示剩余利息及案件受理费全部放弃。被执行人吉林省德阳集团有限公司向我院缴纳申请执行费32073.00元。至此汪清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吉2424民初879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已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执行结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规定,予以结案。
执行员 邹忠建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齐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