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阳集团有限公司

吉林省德阳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依职权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民监24号 二审上诉人(一审原告):吉林省德阳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洋浦大街61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5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二审上诉人吉林省德阳集团有限公司与二审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15日作出(2022)吉01民终140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委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蔺 宇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