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民监24号
二审上诉人(一审原告):吉林省德阳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洋浦大街61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5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二审上诉人吉林省德阳集团有限公司与二审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15日作出(2022)吉01民终140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委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蔺 宇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