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阳集团有限公司

经济技术开发区顺风大市场顺鑫物资经销处与吉林省德阳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191民初393号
原告:经济技术开发区顺风大市场顺鑫物资经销处,住所地长春市。
经营者:马爽,总经理。
被告:吉林省德阳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经济技术开发区顺风大市场顺鑫物资经销处与吉林省德阳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原告经济技术开发区顺风大市场顺鑫物资经销处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经济技术开发区顺风大市场顺鑫物资经销处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