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甘0402民特90号
申请人:白银八冶锅炉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
本院于2017年12月21日受理了申请人白银八冶锅炉制造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白银八冶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已经白银市白银区纺织路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申请人白银八冶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一次性赔偿申请人***人身意外伤害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共计55000元(大写:伍万伍仟元整),该赔偿款甲方于2018年1月8日前支付30000元,剩余25000元于2018年2月6日前一次性付清,乙方在收到全部赔偿款后,双方纠纷了结。
二、本协议是一次性的赔偿协议,乙方收到全部赔偿款后,不得因任何事由就工作受伤一事向司法部门提起诉讼。
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