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11民初74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海力嘉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跳马镇白竹村木****。
法定代表人:赖小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逸凡,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立承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圭塘街道月塘社区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乐益鸣。
委托诉讼代理人:稂韬,男,199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
本院在审理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海力嘉业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立承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2月22日作出(2020)湘0111财保237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湖南立承建设有限公司在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圭塘支行的银行账户(账号:8201********,冻结时余额为4622476.4元)。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海力嘉业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海力嘉业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立承建设有限公司在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圭塘支行的银行账户(账号:8201********)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金磊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文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