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立承建设有限公司

***与湖南立承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11民初8758号
原告:***,男,197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被告:湖南立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圭塘街道月塘社区大厦。
法定代表人:乐益鸣。
委托诉讼代理人:稂韬(系公司员工),男,199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
被告:**,男,198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湖南立承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8日签收本院发出的《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案件受理费的减、缓、免手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孙满平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和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