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191民初1891号
原告(反诉被告):广州市重盈工元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先科一路1号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576023707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南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江西建工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紫阳大道3399号(*中城C#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158277050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9年4月18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广州市重盈工元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江西建工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但志燕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龚艺佩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