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安方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省麻城市惠民肉联有限公司、红安方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11民终5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省麻城市惠民肉联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麻城市鼓楼办事处小河头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169178486X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诚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红安方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红安县城南大道金沙工业园区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27606647821。
法定代表人:万家学。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光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湖北省麻城市惠民肉联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红安方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2018)鄂1181民初34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北省麻城市惠民肉联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4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湖北省麻城市惠民肉联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省麻城市惠民肉联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575元,减半收取2787.50元,由上诉人湖北省麻城市惠民肉联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林俊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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