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安方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省麻城市惠民肉联有限公司与红安方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1181民初1613号
原告:湖北省麻城市惠民肉联有限公司,住所麻城市鼓楼办事处小河头(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169178486X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诚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红安方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红安县城南大道金沙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27606647821。
法定代表人:万家学。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光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北省麻城市惠民肉联有限公司诉被告红安方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原告湖北省麻城市惠民肉联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省麻城市惠民肉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省麻城市惠民肉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00元,由原告湖北省麻城市惠民肉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华
审判员*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熊小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