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282民初7568号之一
原告:***,男,1963年4月28日生,汉族,住靖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玲燕,江苏天地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宏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6979193153,住所地靖江市渔婆南路锦绣龙城9B-601。
法定代表人:朱中良,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晓军,江苏中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9月30日生,汉族,住靖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中林,江苏硕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刘明尧,男,1971年12月2日生,汉族,住靖江市。
第三人:吴鹏祥,男,1971年11月7日生,汉族,住靖江市。
原告***与被告江苏宏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刘明尧、吴鹏祥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52元减半收取127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缪培红
人民陪审员 何灿芬
人民陪审员 刘泽伟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亚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