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宏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宏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82民初676号
原告:***,男,汉族,1956年3月3日出生,住靖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秋平,靖江市马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宏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6979193153,住所地靖江市渔婆南路锦绣龙城9B-601。
法定代表人:朱中良,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晓军,江苏中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宏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2022年3月18日,原告以其已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许安海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 琪
书 记 员 范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