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雄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同福珠宝行有限公司、福建省雄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3执4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胜利路北街1050号后塘小区2号楼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4574734900Y。

负责人:张尉,行长。

被执行人:莆田市同***行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顶铺街路2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743817492B。

法定代表人:张国勇。

被执行人:福建省雄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莆田市城厢区莆阳西路1314号金威商住中心7栋1梯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67192700XP。

法定代表人:王绍贤。

被执行人:莆田市中意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国欢镇新坡村(福兴塑胶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3563389814G。

法定代表人:王福锦。

申请执行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与被执行人莆田市同***行有限公司、福建省雄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莆田市中意鞋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福州仲裁委于2017年8月4日作出的(2017)榕仲裁字第310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立案向各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各被执行人莆田市同***行有限公司、福建省雄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莆田市中意鞋业有限公司立即履行以下义务:一、偿还给申请执行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人民币449.2996万元及相应利息等;二、承担本案执行费人民币47330元。但各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各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是各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名单库。

四、于2019年12月12日向申请执行人出示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福州仲裁委于2017年8月4日作出的(2017)榕仲裁字第310号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当执行条件成就时,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熹

审判员 林金标

审判员 陈剑星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陈万伟

书记员倪益群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