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雄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福建省雄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304执14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被执行人:***,男,197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被执行人:福建省雄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
法定代表人:王绍贤。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建省雄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闽0304民初33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本院(2017)闽0304执1113号案件的被执行人***、福建省雄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本案的被执行人系同一主体,两案的执行标的均为金钱债务,为提高执行效率,本案可合并到(2017)闽0304执1113号一案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闽0304执1450号案件合并到(2017)闽0304执1113号案件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 震
审判员 翁文清
审判员 郑志生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日
执行员 林 帅
书记员 林仙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