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闽0302执120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0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城厢区。
被执行人***,男,197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城厢区。
被执行人***,女,198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荔城区。
被执行人***,男,198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秀屿区。
被执行人**,男,1976年10月0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城厢区。
被执行人***,男,1982年11月0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城厢区。
被执行人福建省雄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城厢区莆阳西路1314号金威商住中心7栋1梯601室。组织机构代码:67192700-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建省雄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案外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闽0302执1200号案件的执行。
再次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曾可嘉
审判员***
审判员*杭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