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中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德州市中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482民初3157号之二
原告:德州市中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长江
本院于2018年12月10日对原告德州市中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江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8)鲁1482民初3157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8)鲁1482民初3157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五页第十三行“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长江负担。”补正为“案件受理费525元、保全费520元合计1045元,由被告*长江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