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清江电气有限公司

**与***、***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鄂0591执196号
申请执行人**,1971年1月24日出生。
被执行人***,1968年10月7日出生。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覃兆红。
被执行人李文珍。
被执行人湖北长阳清江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阳县龙舟坪镇环城中路59号。机构代码052602679。
法定代表人李文珍,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宜昌清江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长阳经济开发区长阳大道548号。机构代码74462132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远安县摇钱树垭煤炭有限公司,住所地远安县茅坪场镇铁炉湾村3组。机构代码757036478。
法定代表人覃兆红,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宜昌清江尚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阳龙舟坪镇环城中路59号。机构代码066118319。
被执行人方山县新兴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吕梁市方山县呼家湾村。机构代码683813536。
法定代表人张永亮,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2日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鄂三峡民初字第0052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覃兆红、李文珍、湖北长阳清江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宜昌清江电器有限公司、远安县摇钱树垭煤炭有限公司、宜昌清江尚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方山县新兴矿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900000元,或者扣留、提取其19900000元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朱天银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尹纪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