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清江电气有限公司

**与湖北长阳清江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远安县摇钱树垭煤炭有限公司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鄂0591民监8号
原审原告**,女,汉族,1971年1月24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原审被告湖北长阳清江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龙舟坪镇环城中路59号(鸾凤苑)。
法定代表人李文珍,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远安县摇钱树垭煤炭有限公司。住所地远安县茅坪场镇铁炉湾村三组。
法定代表人覃兆红,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宜昌清江尚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阳龙舟坪镇环城中路59号(銮凤苑101)。
法定代表人覃兆红,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方山县新兴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吕梁市方山县呼家湾村。
法定代表人张永亮,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覃兆红,男,汉族,1969年10月15日出生,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原审被告李文珍(覃兆红之妻),女,汉族,1970年12月4日出生,住址同上。
原审被告曹诗柱,男,汉族,1968年10月7日出生,住宜昌市西陵区。
原审被告宜昌清江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长阳经济开发区长阳大道548号。
法定代表人邓衍贵,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邓衍贵,男,土家族,1966年2月26日出生,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原审原告**与被告湖北长阳清江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远安县摇钱树垭煤炭有限公司、宜昌清江尚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方山县新兴矿业有限公司、李文珍、覃兆红、宜昌清江电气有限公司、邓衍贵、曹诗柱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作出的(2015)鄂三峡民初字第0052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程序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条零七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胡锦华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钟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