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清江电气有限公司

**与***、***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鄂0591执19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覃兆红。
被执行人李文珍。
被执行人湖北长阳清江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阳县。
法定代表人李文珍,该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宜昌清江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长阳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远安县摇钱树垭煤炭有限公司,住所地远安县。
法定代表人覃兆红,该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宜昌清江尚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
被执行人方山县新兴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吕梁市方山县。
法定代表人张永亮,该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2日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鄂三峡民初字第0052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13333332元及利息,已执行13335元,尚有13319997元及利息未能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鄂三峡民初字第005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且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兰昌国
审判员  陈红秀
审判员  张 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尹纪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