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洛阳工程有限公司

宝鸡宝冶钛镍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中石化洛阳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305民初5350号
原告:***冶钛镍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高新开发区马营镇孙家滩。
法定代表人:王玉梅,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海梅,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中石化洛阳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中州西路27号。
法定代表人:周成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史晓峰,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冶钛镍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石化洛阳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冶钛镍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通知,未按期足额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杜六斌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闫帅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