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891民初106号
原告:深圳市佳和吊装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龙井村西区*******。
法定代表人:刘文礼,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建湛,广东汉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0************557,住山东省汶上县**********。
被告:中石化洛阳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1。
原告深圳市佳和吊装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石化洛阳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原告深圳市佳和吊装运输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佳和吊装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正当处分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佳和吊装运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72元,减半收取1236元,由原告深圳市佳和吊装运输有限公司负担。鉴于深圳市佳和吊装运输有限公司已全部预交受理费,另外一半受理费1236元由本院退回给深圳市佳和吊装运输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何昭峰
人民陪审员 董金玲
人民陪审员 宋彩霞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冬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