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8民终33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佳和吊装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龙井村西区13栋302房。
法定代表人:刘文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静,广东向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石化洛阳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中州西路27号。
法定代表人:周成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翔,该司员工。
原审第三人:中石化中原油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大庆路339号。
法定代表人:庞海涛。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佳和吊装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和公司)、原审被告中石化洛阳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工程公司)、原审第三人中石化中原油建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粤0891民初19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472元,减半收取1236元,由***负担,***已预缴二审案件受理费2472元,由本院退回1236元。
审 判 长 梁 子 轩
审 判 员 刘 芳
审 判 员 王 瑾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陈 虹 亨
书 记 员 邓唐慧卉
附: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