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恒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四川恒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524民初1953号
原告:**,女,197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长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君才,长宁县龙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恒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二环南三段**祥福苑****。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恒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54元,减半收取计32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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