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恒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泸州市江阳区井鑫井圈井盖厂与四川恒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503民初2040号
原告:泸州市江阳区井鑫井圈井盖厂,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邻玉街道天堂村九社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502MA63RXUF1U。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生于1979年8月23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县,公司送货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贤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恒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二环南三段1号祥福苑西楼7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75844110D。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泸州市江阳区井鑫井圈井盖厂与被告四川恒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6日立案。原告泸州市江阳区井鑫井圈井盖厂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泸州市江阳区井鑫井圈井盖厂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瑞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