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威视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康浦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焦作市威视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802财保14号
申请人:河南康浦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南阳路101号盛地大厦8楼-75号。
法定代表人:杨超。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松,河南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松云,河南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焦作市威视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丰收西路鑫粮苑小区492-2号。
申请人河南康浦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焦作市威视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南康浦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焦作市威视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名下55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其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康浦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焦作市威视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名下55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柳楠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贺珍珍
书记员王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