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825民初757号
原告:四川山河大禹水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柳林路369号4栋1单元302室。
法定代表人:赵志林,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天全县农村农业局。住所地:天全县城厢镇洪川北路200号。
负责人:高志祥,该局局长。
原告四川山河大禹水电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天全县农村农业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山河大禹水电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石丽敏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妤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