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山河大禹水电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四川省南充市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星光分公司、被告四川山河大禹水电集团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02民初5661号
原告:四川省南充市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星光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光彩大市场三区17幢14号。
法定代表人:陈兴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庆洪,四川鑫中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勇,四川鑫中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山河大禹水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柳林路369号4幢1单元3层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原告四川省南充市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星光分公司与被告四川山河大禹水电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原告四川省南充市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星光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省南充市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星光分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彭艳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