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山河大禹水电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山河大禹水电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川1623执保27号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四川山河大禹水电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川1623民初48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裁定,本院已采取以下措施:
对被申请人四川山河大禹水电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以433841.73元为限作轮候冻结处理,实际冻结504.51元(轮候冻结),冻结期限至2023年1月27日。
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予以结案,结案方式为部分保全。
如需续行保全,申请人须在保全期限届满前的三十日内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