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山河大禹水电集团有限公司

***、***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681执863号
申请执行人:***,女,1935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华蓥市。
申请执行人:***,女,196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华蓥市。
申请执行人:**,男,1985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华蓥市。
被执行人:四川山河大禹水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柳林路369号4幢1单元3-2。
法定代表人:赵志林。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山河大禹水电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川1681民初42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即被执行人四川山河大禹水电集团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320,000.00元。因被执行人四川山河大禹水电集团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四川山河大禹水电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及收入35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郑倩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