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304执保262号
申请人:自贡东方水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四川山河大禹水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自贡东方水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四川山河大禹水电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自贡东方水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山河大禹水电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8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担保。本院作出(2018)川0304民初1434民事裁定书,裁定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山河大禹水电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1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自贡市东方综合材料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自流井区五星街黄桷坪居委会107车间(房产证号为:自房权证市交字第000830**号)的房屋一套。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唐诚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