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481执24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永安市旭东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永安市曹远镇坑边村村部大楼第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060374928G。
法定代表人:俞泽友,总经理。
被执行人:福建省莆田市焕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仙游县鲤南镇海亭岭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2277753110XU。
法定代表人:连世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安市旭东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莆田市焕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福建省莆田市焕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尚欠申请人永安市旭东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货款本金125999元,利息24500元(利息算至2021年4月1日止),诉讼费保全费3196.5元;二、被执行人福建省莆田市焕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意于先支付货款本金60000元给申请人(该款由法院扣划);三、若被执行人福建省莆田市焕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2021年6月30日前支付申请人剩余货款本金65999元、利息10000元、诉讼费保全费3196.5元,则申请人同意放弃其他利息请求;四、若被执行人福建省莆田市焕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三款如其如数履行还款义务,则申请人有权按(2019)闽0481民初3055民事调解书主张剩余的货款本金、利息及诉讼费保全费。因双方达成的和解内容需要长期履行,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报结。如被执行人有一期未按协议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则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闽0481执241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范韶勇
审 判 员 王伟显
审 判 员 许冬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苏少香
书 记 员 曾婷婷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