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322执恢95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
被执行人福建省莆田市焕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鲤南镇西埔村海亭嘉苑大门平安药房楼上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2277753110XO。
法定代表人连世明,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人××与被××人福建省莆田市焕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1月1日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闽0322民初58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爱国
审判员 陈 斌
审判员 胡志铿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林 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