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322民初9265号
原告:***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游县鲤城街道园滨路1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22705173788D。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福建省莆田市焕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鲤南镇海亭岭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2277753110XU。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5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
被告:***,男,196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
被告:***,女,197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
被告:**,女,198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
被告:***,男,195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
被告:福建省仙游县鲤光漆木工艺有限公司,住所地鲤城镇城内街一中路1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22155547000T。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5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
被告:***,男,1982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
原告***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莆田市焕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仙游县鲤光漆木工艺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9日立案。原告***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没有提出减、缓、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