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焕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莆田市焕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案号 (2022)闽0322民初9266号 立案日期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原 告 原告:***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游县鲤城园滨路1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22705173788D。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 告 被告:福建省莆田市焕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焕发建筑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鲤南镇海亭岭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2277753110XU。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5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 被告:***,女,196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 被告:**,女,198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 被告:**,男,198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 被告:***,女,196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 被告:**干,女,198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莆田市城厢区。 被告:***,男,1980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莆田市城厢区。 被告:***,男,195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 被告:***,男,1982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 原告 诉讼 请求 判令:1.焕发建筑公司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848999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的计算方法:自2021年12月21日起至2022年9月30日止,以借款本金1999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1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为止,以借款本金1848999元为基数,均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和计息方式计算;2.原告对***、**、**共同所有的坐落在仙游县XX街道XX社区XX街XX号1-5层的不动产【房产证号:仙游房权证鲤字第201XXXX-1号、第201XXXX-2号、第201XXXX-3号;土地证号:仙国用(2010)第1XXX**】进行拍卖、变卖所得的款项在抵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原告对***、**干、***共同所有的坐落在仙游县XX街道XX社区XX大街XX号1-4层的不动产【房产证号:仙游房权证鲤字第200XXXX-1号、第200XXXX-2号、第200XXXX-3号;土土地证号:仙国用(2009)第1XXX**】进行拍卖、卖所得的款项在抵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干、***、***、***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5.由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 被告 答辩 意见 焕发建筑公司、***、***、**、**、***、**干、***、***、***均未作答辩,亦未提交相关证据。 本院 认定 事实 借款合同签订日期 2020年10月22日 借款金额 1999000元 借款利率 年利率7.75% 逾期利率 合同约定利率加收50%确定 借期 2020年10月22日至2021年10月21日 尚欠借款本息 本金:1848999元 未按约还款日期:2021年11月21日起拖欠利息,于2022年9月30日偿还本金15万元,2022年11月4日偿还本金1元。 抵押情况 抵押人 ***、**、**、***、**干、*** 抵押登记日期 2020年10月23日 抵押物 ***、**、**共同所有的坐落在仙游县XX街道XX社区XX街XX号1-5层的不动产【房产证号:仙游房权证鲤字第201XXXX-1号、第201XXXX-2号、第201XXXX-3号;土地土地证号:仙国用(2010)第1XXX** ***、**干、***共同所有的坐落在仙游县XX街道XX社区XX大街XX号1-4层的不动产【房产证号:仙游房权证鲤字第200XXXX-1号、第200XXXX-2号、第200XXXX-3号;土地证土地证号:仙国用(2009)第1XXX**/div> 抵押登记证号:闽(2020)仙游县不动产证明第0013952号】 抵押范围 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的加倍利息、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等。 担保情况 担保人:***、***、**、**、***、**干、***、***、***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期限: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贷款人宣布提前到期,保证期间为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范围: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的加倍利息、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等。 裁 判 理 由 ***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仙游农商行)与焕发建筑公司、***、***、**、**、***、**干、***、***、***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保证合同》,当事人缔约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无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仙游农商行依约履行了发放贷款的义务,借款人焕发建筑公司在借款到期后未按约还款,已构成违约,仙游农商行有权按要求焕发建筑公司清偿尚欠借款本息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焕发建筑公司为本合同贷款提供房地产作抵押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依法设立,仙游农商行有权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抵押担保的范围内优先受偿。***、***、**、**、***、**干、***、***、***为本案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且农商行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故***、***、**、**、***、**干、***、***、***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适 用 法 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六百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裁 判 事 项 一、福建省莆田市焕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48999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方法为:自2021年12月21日起至2022年9月30日止,以借款本金1999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1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为止,以借款本金1848999元为基数,均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及计息方式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上述利息、罚息、复利合计数以不超过以借款本金184899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为限); 二、若福建省莆田市焕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本判决指定期限内还清上述第一项债务,***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共同所有的坐落在仙游县XX街道XX社区XX街XX号1-5层的不动产【房产证号:仙游房权证鲤字第201XXXX-1号、第201XXXX-2号、第201XXXX-3号;土地证号土地证号:仙国用(2010)第1XXXX8号】及***、**干、***共同所有的坐落在仙游县XX街道XX社区XX大街XX号1-4产【房产证号:仙游房权证鲤字第200XXXX-1号、第200XXXX-2号、第200XXXX-3号;土地证号土地证号:仙国用(2009)第1XXX**】以拍卖、变卖、价款在抵押合同约定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干、***、***、***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诉讼 费用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648元,由福建省莆田市焕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干、***、***、***共同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 告 知 事 项 一、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执行法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碍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依法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令、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落 款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