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焕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福建省莆田市焕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322民初8872号 原告:***,男,195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福建省莆田市焕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鲤南镇海亭岭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2277753110X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福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海丰中街998号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MA32HMF7X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莆田市焕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2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602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陈 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