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322民初8872号
原告:***,男,195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福建省莆田市焕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鲤南镇海亭岭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2277753110X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福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海丰中街998号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MA32HMF7X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莆田市焕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2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602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陈 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