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焕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莆田市焕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仙游县辰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闽0322民初3443号 原告:仙游县盖尾镇前连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盖尾镇前连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50322B2419038XP。送达地址确认书中载明地址为:仙游县盖尾镇前连村。 法定代表人:连玉成,该村委会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福建省莆田市焕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鲤南镇海亭岭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2277753110XU。送达地址确认书中载明地址为:仙游县鲤南镇“名门88号”售楼部。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仙游县辰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鲤南镇海亭岭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2205433900XL。送达地址确认书中载明地址为:仙游县鲤南镇“名门88号”售楼部。 法定代表人:***。 原告仙游县盖尾镇前连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盖尾前连村委会)与被告福建省莆田市焕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焕发建筑公司)、仙游县辰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辰泰房地产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2021年9月13日,因疫情防控致双方当事人不能参加诉讼,本院裁定本案中止诉讼。本案恢复审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盖尾前连村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及被告焕发建筑公司、辰泰房地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盖尾前连村委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焕发建筑公司偿还给盖尾前连村委会借款100万元、增值受益金28.8万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21年8月1日起计至还清之日止;2.判决辰泰房地产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事实和理由:2019年8月1日,盖尾前连村委会与焕发建筑公司签订协议书,协议约定盖尾前连村委会借款100万元给焕发建筑公司,焕发建筑公司每年应付给盖尾前连村委会资金增值受益金14.4万元,期限二年,自2019年8月1日起至2021年7月31日,期满焕发建筑公司需一次性付清给盖尾前连村委会本金及受益金。辰泰房地产公司在协议书上签字担保。事实是2013年开始,盖尾前连村委会就与焕发建筑公司签订协议书,每两年重新签订协议书。协议书约定的期限届满,焕发建筑公司没有偿还本金100万元及受益金28.8万元给盖尾前连村委会。辰泰公司作为担保人,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故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焕发建筑公司及辰泰房地产公司辩称,借款及担保属实,2013年开始借款,每半年付一次利息,2019年7月30日之前的都已经结清,这两年因为公司资金困难,没有及时偿还。协议中约定的增值受益金实际上就是利息。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8月1日,焕发建筑公司向盖尾前连村委会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二年,双方签订协议书并交付款项。之后每两年借款到期双方均重新签订协议书,焕发建筑公司按约定支付受益金至2019年7月30日。2019年8月1日,盖尾前连村委会作为甲方与焕发建筑公司作为乙方、辰泰房地产公司作为担保方重新签订协议书,协议部分内容如下:乙方因扩大经营范围,由甲方注入资金100万元;乙方每年应付甲方资金增值受益金14.4万元,受益金每6个月付一次;期限二年,自2019年8月1日起至2021年7月31日止;期满后,甲方本金及受益金乙方需一次性付清;乙方以企业财产作承诺抵押,并由辰泰房地产公司作保证担保。自2019年8月1日起,焕发建筑公司未再支付利息,借款到期后也未偿还借款,致讼。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盖尾前连村委会提供的村委会记录、协议书以及当事人陈述。 本院认为,焕发建筑公司与盖尾前连村委会之间因借贷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现借款期限已届满,焕发建筑公司应按约定偿还借款100万元、支付两年的受益金(即利息)288000元并承担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辰泰房地产公司自愿为本案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应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盖尾前连村委会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一条第一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福建省莆田市焕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仙游县盖尾镇前连村民委员会借款10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自2021年8月1日起以本金1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 二、福建省莆田市焕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仙游县盖尾镇前连村民委员会资金增值受益金28.8万元; 三、仙游县辰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执行法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碍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依法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令、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受理费16429元,由福建省莆田市焕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仙游县辰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颜 洁 人民陪审员  **发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吴琳璘 附注:一、主要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 第一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第二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 二、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三、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在权利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自动履行义务的,应当及时与案件承办法官联系,向法院交付相应的款项和财物。法院账户信息如下:户名:仙游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仙游县支行;账号:×××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