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初字第3422号
原告长乐市文武砂世源福鑫建筑材料租赁站,住所地长乐市。
经营者黄雅洲,男,198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委托代理人刘志杰,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池崇镇,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兆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连江县。
法定代表人杨振明。
委托代理人林燕,福建宇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华,福建宇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陈玉辉,男,197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
第三人张宗祥,男,197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闽清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乐市文武砂世源福鑫建筑材料租赁站与被告福建兆龙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陈玉辉、张宗祥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长乐市文武砂世源福鑫建筑材料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70元,由原告长乐市文武砂世源福鑫建筑材料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郑晨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邢颖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