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闽0125执66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57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
申请执行人:岑芳,女,196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
申请执行人:吴杭,女,196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
三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建青,北京天驰君泰(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福建兆龙建设有限公司永泰分公司,住所地永泰县。
法定代表人:鲍丁曦。
被执行人:福建兆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连江县经济开发区敖江园区厂房整座(福州兆棋亮建材有限公司)四层。
法定代表人:杨振明。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岑芳、吴杭与被执行人福建兆龙建设有限公司永泰分公司、福建兆龙建设有限公司房屋租凭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应偿还租金6.975万元及恢复费用2万元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依职权向银行、工商、车管、房管、国土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暂时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基于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构成要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侯协舟
执行员 王幼圣
执行员 檀卫东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