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181执800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张进各,男,195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云霄县。
被执行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连江县经济开发区敖江园区厂房整座(福州兆棋亮建材有限公司)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25934582354。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张进各与被执行人****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22)闽0181民初6690号民事调解书],张进各与****建设有限公司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需长期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执行期间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郑学品
审判员 ***
审判员 曾起贵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