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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长乐文武砂世源福鑫建筑材料租赁站、长乐古槐康力钢管扣件顶托租赁站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1民终600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长乐文武砂世源福鑫建筑材料租赁站,经营场所福建省长乐市文武砂镇二站村(恒申合纤旁800米)。
经营者:***,男,198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锐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晨,福建锐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兆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连江县经济开发区敖江园区厂房整座(福州兆琪亮建材有限公司)四层。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
原审原告:长乐古槐康力钢管扣件顶托租赁站,经营场所福建省长乐市古槐镇感恩村曾朱4号。
经营者:曾清秋,男,199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锐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晨,福建锐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长***砂世源福鑫建筑材料租赁站因与被上诉人***等、原审原告长乐古槐康力钢管扣件顶托租赁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2018)闽0182民初2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长***砂世源福鑫建筑材料租赁站于2018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为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
本院认为,上诉人长***砂世源福鑫建筑材料租赁站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长***砂世源福鑫建筑材料租赁站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计4025元,由上诉人长***砂世源福鑫建筑材料租赁站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日
书记员施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