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渝0101执316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重庆太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重庆市万州区孙家书房路1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11601021C。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申请执行人重庆太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渝0101民初1350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重庆太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000000元及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房屋、车辆、工商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正在服刑,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1847元,缴纳执行费77元,申请执行人受偿11770元,尚余988230元及利息未受偿,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暂时不能执行兑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梅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谷婕